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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yun体育网页版登录入口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书 [2011]西刑一初字第68号

发布时间:2024-11-21 点此:497次

姚家鑫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2011)西行一初字第68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

[2011]西行一处字68号

检察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思宇,男,2008年6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住长安区兴隆乡公子村西村116号。西安。他是受害人张淼的儿子。

法定代表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辉,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地址同上。他是受害人张淼的丈夫、王思雨的父亲。

诉讼代理人:张贤,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平轩,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兴隆乡北垒村南村184号,西安市长安区。他就是受害人张淼的父亲。

附民事诉讼原告:刘晓倩,女,1956年2月27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她就是受害人张淼的母亲。

共同诉讼代理人:徐涛,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家新,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学毕业,西安音乐学院学生,住5楼10号1号门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20号2010年10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捕。目前被关押在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陆刚、杨建华,陕西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2011年第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并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后,原告王思雨、王辉、张平轩、刘晓前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合议庭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元民、郑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辉、张平轩,王辉的代理律师张贤及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徐涛,被告人姚家鑫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陆刚、杨建华出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姚家鑫驾驶一辆陕A419NO型红色雪佛兰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市。 '一个。当他开车到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墙时,撞上张淼之前正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朝同一方向行驶。姚嘉欣下车查看,发现张淼躺在地上呻吟。生怕张淼看到自己的车牌号后惹事生非,生出杀人灭口的恶念,便从背包里拿出来。他持尖刀上前,在地上对张邈刺了数刀,致张邈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姚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翰林路果南村口时,再次撞向两人,造成两人受伤。随后,交警大队郭杜队长暂时扣留了肇事车辆。同月23日,姚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淼因利器刺伤胸部、上腔静脉破裂、大量失血,致主动脉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院提供了利刀、证人证言、尸体鉴定结论、DNA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被告人姚家鑫供述等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姚家鑫驾车撞人后,又持刀故意非法杀害他人生命。情节极其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附民事诉讼原告王思雨、王辉、张平轩、刘小前,请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姚家鑫死刑,并请求判令姚家鑫支付死亡赔偿金8.21万元、丧葬费等。 15146.5元,赡养费58807元。其中,死亡赔偿金50586.7元,医院太平间费3万元,精神损害费30万元,合计536640元。庭审后,所附民事诉讼各原告均请求将被告姚家鑫个人名下的雪佛兰轿车依法拍卖,并将拍卖所得作为赔偿。他们没有接受姚嘉欣父母的任何赔偿,希望对姚嘉欣能获得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嘉欣在庭审中承认指控属实。他的辩护人辩称:

1、姚家鑫有自首情节的;

2、姚家鑫激情杀人;

3、姚嘉欣系初犯、偶犯。其认罪态度良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真诚地悔罪;

4、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建议对姚嘉欣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姚家鑫驾驶一辆红色雪佛兰陕A419NO号轿车从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由南向北返回市区。西安。他驱车前往西北大学西侧。在翰林南路墙外时,他撞倒了在前方非机动车道上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张苗。姚嘉欣下车查看,看到张淼躺在地上呻吟。担心张淼看到她的车牌号后惹事生非开运 com,从背包里拿出一把尖刀。张淼的胸部、腹部、背部等处被刺数刀,导致张淼的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导致大出血,当场死亡。命案发生后,姚嘉欣驾车逃跑。当他到达翰林路郭南村口时,撞伤了行人马海娜、石学鹏。接到报警后,西安市公安局治安分局交警大队国都中队扣留了肇事车辆。 。同月22日,长安分局交警大队郭都中队和郭都派出所分别对姚家鑫进行讯问。姚家欣否认杀害张淼。同月23日,姚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杀人事实。

上述事实经检察院提交并经法院查证并质证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西安市公安局郭都派出所受理公民报警登记表、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确认:2010年10月20日23时10分,郭都市巡视员王德鹏长安区仪容监察大队向110报警,长安区康北村北西北大学西门路边躺着一名女子,西安。她浑身是血。我想知道这是不是一场交通事故。接到110指令后,该所立即派出警赶赴现场,发现路边躺着一名女子。随后,120人确认该女子已经死亡。经调查,发现该女子有多处刀伤,确定为刑事案件。经调查,死者名叫张淼,长安区兴隆乡公子村西村人。

2、根据现场勘查记录、照片、现场示意图及提取的痕迹物登记表,确认该地点位于西安长安区国都街道办事处翰林南路。中心地点翰林南路东侧非机动车道上有一具女尸。身体的头在西北,脚在东南。身体呈仰卧姿势。尸体头部东侧有100×30cm面积的大片血迹。尸体左小腿东边的地上有一块手表。车身南面170cm处有一辆新日银色电动车。电动车从南向北、向西倒地,车尾部分受损。距电动车南侧17.6m、距东路边缘85cm处有一条长5m的刹车标志(划痕),由东南向西北延伸。电动车左后视镜缺失,右后视镜玻璃缺失。车子右侧有多处划痕,车尾侧塑料外壳破损。现场采集了血样、电动车、手表、手机等。

3、陕西雪佛兰A419NO号车的勘察记录、照片、交接证明证实:2010年10月22日,陕西雪佛兰A419NO号车经检查,发现有一个2.3×2.6cm 20cm的痕迹。从汽车前保险杠右侧的地面。划痕是从前到后的。在此标记上方从左上到右下对角线4cm处有一个20×3cm的划痕。右大灯左侧距离地面32cm、36×20cm范围内有多处划痕,其中进气格栅右上角有3处裂纹。引擎盖右前方距车标11cm处有一个40×25cm的凹陷处。凹陷处右侧有一个33×13.5cm的凹凸痕。距离引擎盖内缘7厘米、距离引擎盖右边缘11厘米有一个80×31厘米的凹陷。车内副驾驶座脚踏处3×4cm区域有点状血迹(拍照提取)。同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治安分局刑警大队将交警国都中队扣押的编号为陕A419NO的红色雪佛兰轿车移交给刑事技术办公室。警察大队。

4、西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及办案民警张毅、顾兆荣、刘培东出具的破案逮捕证明:2010年10月20日23时10分,长安分局郭都派出所接到110报警,长安区康北村北西北大学西门外路边躺着一名女子。她浑身是血。我想知道这是不是一场交通事故。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发现一名女子躺在马路上,旁边有大量血迹。女子南边的路边停着一辆电动车。 120急救中心人员赶到现场后,确认女子已经死亡。随后,长安分局交警大队国都中队民警赶赴现场。经调查,发现该女子身上有刀伤,并通知刑侦大队技术中心到场勘察。根据现场留下的手机,我们很快联系到了死者的联系人白婷(张淼的雇主),得知死者名叫张淼。 10月22日,交警大队郭都中队民警通报,10月20日晚,郭都邮路(即翰林路)郭南村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男子驾驶一辆汽车,造成两人受伤。行人。伤势较轻。然而,该男子驾驶的红色雪佛兰轿车受损严重。调查人员立即约谈了该男子并检查了他的车辆。这名高个子男子名叫姚家鑫,承认自己10月20日晚在郭墩南村附近的路上撞倒了一男一女,但否认自己开车时看到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女子。 10月23日,姚家新在父母陪同下到长安分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供述称,10月20日晚,郭南村发生交通事故前,他因骑车撞倒一名骑自行车的女子。怕女人看到车牌号。 ,他用刀杀了那个女人。

5、西安市急救中心院前病情通报、尸检报告及尸检照片证实,2010年10月20日23时35分,急救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对张淼进行检查,发现张淼已死亡。尸检:

(1)服装检查:死者的外套、外套里料、黑色长袖T恤、牛仔裤、红色长裤、内衣、胸罩等处有纤维撕裂和钝撕裂。

(2) 尸检:

右枕部有一处3.5英寸的纵向挫伤;

额头、面部、右眼、右颧弓、鼻梁等处有表皮擦伤;

右侧唇部有一处6.5厘米的纵向皮肤裂伤,穿过上下唇皮肤一直延伸至右下颌骨。创面边缘整齐,创角锐利,创腔间无组织间桥,深达皮下组织;

右锁骨中线下2cm处有一2.2cm横向皮肤撕裂伤。伤口边缘整齐,伤口角度左尖右钝。创腔之间没有组织间桥,创口深达胸腔;

左上腹有一处长5.3cm的斜向皮肤撕裂伤,伤口角度上尖下钝,伤口边缘整齐。左侧创缘中部有一处长0.3cm的横向皮肤撕裂,深入腹腔;

右肩背部有2.5×2cm表皮擦伤,可扪及肩锁关节脱位;

胸部、背部可见3处皮肤伤口,面积25×20cm。每一道伤口的边缘都很整齐,一个是钝的,一个是锋利的。创腔之间没有组织间桥。其中,第三胸椎右侧有一条长7厘米的皮肤斜线。撕裂伤深达肩胛骨。第四胸椎左侧皮肤横裂伤2.3厘米,深2.3厘米,达肌肉层。第七胸椎右侧1cm处有2.5cm的横向皮肤裂伤,深至右胸;

右腋后线下方有一长3cm、8cm的斜向皮肤伤口,特征与前相同;

左手掌小鱼际处有一个长4.1厘米的斜切口,深达皮下组织。

尸检结果显示,死者衣服有多处钝性纤维撕裂,额头、面部、腰部、背部、臀部有大面积擦伤、挫伤,右侧肩锁关节脱臼,闭合性骨折。左股骨。结合现场勘察,符合交通事故。伤害特点,以上伤害均不致命。死者右胸、左上腹、右腋下及胸背部有6处皮肤伤口。每一个伤口的边缘都很整齐,一个是钝的,一个是锋利的。创腔之间无组织间桥,伤口长度在2.3~3.0cm之间。 ,可以推断它是用单刃锐器戳戳而成的。刀片宽度约2.5cm,右胸锁骨下穿刺伤口从左侧斜向前刺入,造成右肺上叶内缘撕裂,纵隔、心包撕裂,破裂主动脉和上腔静脉,导致大量血液迅速流失,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剩余的刺伤加速失血并导致死亡。死者的嘴唇和左手掌受伤是被利器割伤的。

检验意见:张淼因锐器刺伤胸部导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严重失血死亡。

6、提取笔录、照片和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10月23日,在西安市公安局治安分局民警姚家鑫的指认下,从西安市公安局公安局缴获一把单刃尖刀。郭都街道办事处邮电北段西侧的草地。 (刀身长约33cm,刀身有血迹,刀柄呈黑色);从姚嘉欣身上提取出一条灰色牛仔裤和一双李宁牌运动鞋。裤子和鞋子上都有血迹。

7、生物证据\亲缘关系鉴定确认:经DNA检测,现场地上的血迹、匕首上的血迹、A419NO号红色雪佛兰轿车副驾驶座脚垫上的血迹、车上的血迹等。姚嘉欣的裤子和鞋子都是张淼留下的。概率为 99.99%。

8. 证人证言

(一)证人朱英富(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工地警卫)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0日晚上10点左右,他站在工地的土堆上,看见一女子骑着马一辆电动自行车从南到北。正当他走在路的东边时,那个女人正好从他面前经过。一辆深色汽车也从南向北行驶。它是从路西向东行驶的。然后就听到“轰”的一声。又是一声女性“哎哟”的惨叫声响起。过了一会儿,就听见有汽车向北行驶的声音。不一会儿,一辆巡逻车从北边驶来,停在那里。过了一会儿,一辆警车来了。

(二)证人王德鹏、何兴柱、殷铁东(均为长安区国都市容貌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的证言分别证实:2010年10月20日23时左右,三人开车到西北大学西墙外检查,发现一辆电动车停在路边,旁边躺着一个女人。汽车的灯亮了。车前散落着电动车的碎片,南侧还有电动车刹车留下的痕迹。女子面朝东倒在地上,旁边有一大滩血迹。王德鹏拨打110报警,何兴柱拨打120紧急求助。随后,国都派出所、交警大队和120救护车赶到现场。 120急救人员进行检查,发现该人已死亡。

(三)证人宋建军、宋金生的证言分别证实:2010年10月20日23时左右,他们在西北大学西门附近的路上,看到地上躺着一个人,身上有他身下流着一大滩血。一辆电动车摔倒在地。他们不敢停下车。当他们回到村口时,他们报了警。报警后,他们在村口等了一会儿,看到一辆警灯闪烁的汽车。当他们到达时,他们意识到这是城市​​的汽车。随后派出所、交警队、120救护车陆续赶到现场。 120救护车赶到后,看到一名女子躺在地上,面朝东。 120急救人员检查后发现,该女子已经死亡。

(四)证人姜大良、李世贤的证词分别证实,夫妻俩住在郭都街道办事处张都村宋新民的猕猴桃园内,看守猕猴桃。 2010年10月20日晚上10点左右,突然听到外面“轰”的一声,然后听到一个女人“哎哟”两声。两声喊叫相隔大约半分钟。第一个声音很大,第二个声音也很大。第二个声音很小。

(五)证人张凯、白婷的证言分别证实,夫妻俩在西安外国语大学清真餐厅经营汤品生意。 2010年9月1日起,他们聘请同村亲戚张苗帮忙,每月给张苗700元工资。 10月20日晚上11点左右,摊位结束后,他们骑着三轮车,张淼骑着电动车离开了西大大门。出大门后,在第一个路口拐入康都村,张苗面朝北。径直走了过去。次日凌晨3点左右,民警用张淼的手机给白婷打电话,称张淼在西北大学西墙外的马路上发生了什么事。他们当时就意识到它坏了。因为在康都村办事回来的路上,他们看到西北大学围墙外停着一辆警车,地上躺着一个人。通电话后,他们以为那个人是张淼,便与张淼的父亲一起前往案发现场。我看到张淼平时戴着平板诺基亚手机和手表,没有戴手环。

(6)证人张平轩(张淼父亲)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1日凌晨3点左右,张凯到其家称张淼出事,并与张凯一同前往家中。前往西北大学的路上,现场对尸体进行了辨认,确认现场死者是其女儿张苗。

(7)证人王辉(张淼丈夫)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1日之前,张淼在家中留下一张纸条,称自己外出为张凯打工,在外院卖麻辣烫,并在外院卖麻辣烫。月薪700元。张淼平时住在父母家。

(8)证人姚庆伟、段瑞华(姚嘉欣父母)的证言分别证实:因姚嘉欣在郭都地区殴打一男一女,段瑞华于2010年10月22日陪同姚嘉欣前往郭都。杜交警大队正在处理这起事故,国都派出所向姚家鑫询问了两人被撞时另一人死亡的情况。姚嘉欣否认自己打过别人。 23日上午,姚家鑫告诉他们,自己先打了别人,然后又打了一男一女,于是他们陪着姚家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九)证人刘淼(姚佳欣女友)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0日晚上8点左右,姚佳欣开车到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看望。晚上10时30分左右云开体育app网页版入口官网登录,姚某独自驾车前往。走吧,她从东门送药,药车向北驶向西安。不到一个小时后,我打电话给她,告诉她有两个人被撞了。她让她在12点左右给妈妈打电话,告诉她自己出车祸了。随后,姚女士又多次给她打电话,称她很紧张,不知道该怎么办。

9、西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现场图、交接证明、国都交警中队讯问笔录姚家鑫证实:2010年10月20日当天23时00分左右,姚家鑫驾车行驶至翰林路郭南村门口时,撞倒一名男子和一名男子。一名女子在路上行走并将他们撞伤。他们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国都交警中队和派出所询问姚家鑫时,询问他是否打过其他人,然后才打了两人。姚否认,并否认遇见骑电动自行车的女子。

10、被告人姚家鑫供述证实:2010年10月20日晚上10时30分左右,其在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与女友分手后,驾驶自己的陕A419NO号红色雪佛兰轿车。车子从学校东门出来,返回西安。沿着南北走向的道路行驶了十多分钟。换CD时,车子向东转向。我听到“砰”的一声,一个女人尖叫着“嘿”。他这时候才感觉自己撞到了人。停好车后我心里很慌,就背着包下了车。只见车后侧躺着一名女子呻吟,旁边还停着一辆电动车。他怕女子看到车牌号码给自己带来麻烦,便拿出包里的刀,胡乱地刺向女子。女子挥舞双臂反抗,尖叫起来。随后,他将刀放入车内,向前行驶了一会儿,撞到了路上的一男一女两名行人。他拨打120后,将刀扔在路边的草丛中。交警赶到后,将伤者送往医院,并扣押了其车辆。 23日上午,他向父母讲述了自己打人并持刀刺伤自己的事情。父母闻讯后kaiyun登录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带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1、被告人姚家鑫的身份证明及照片证实,购买刀具的地点为西安市华润万家超市咸宁店,案发现场在西北大学校园西墙外,地点为西安华润万家超市咸宁店。刀被丢弃的地方是在郭都街道办事处邮路北段边上的草丛里。

另查明,被害人张苗死亡,26岁,农村人,丧葬费15146.5元;被扶养人王思宇案发时2岁,农村居民,按16岁至18岁计算,生活费应为30352元。姚家欣父母为受害人支付丧葬费15000元。调查阶段。本节事实有相关户籍证明和收据证明。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家鑫担心被害人张淼看到其车牌号码后滋事,遂产生杀人灭口的恶念,遂使用他随身携带的尖刀,刺伤受害人的胸部、腹部、背部等部位。他连刺张邈数刀,将张邈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家鑫犯故意杀人罪成立,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关于姚家鑫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经调查,被告人姚家鑫于案发第4天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时公安机关并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构成要件,依法属于自首。

姚嘉欣的辩护律师提出,姚嘉欣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经审查认为,激情杀人一般是指因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愤怒而杀害被害人。本案受害人张淼从被撞倒到被杀,没有说过任何不当的话,也没有做出任何不当行为。被告人姚嘉欣在一次交通事故后将其杀害并使其噤声。这显然不是激情杀人,因此辩护律师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姚家鑫辩护律师提出的姚家鑫属于初犯、偶尔犯罪并建议从轻处罚的论点,经审查,确定初犯、偶尔犯罪属于从轻处罚情节并且仅适用于轻微犯罪。对于故意杀人这样严重的犯罪,特别是像本案这样恶性、残忍的故意杀人罪,显然不能从轻处罚,因此辩护律师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虽然姚家鑫及其父母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经济损失,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为了使姚家鑫获得从轻处罚,并没有接受姚家鑫父母的赔偿,因此他不能以此为借口惩罚姚嘉欣。嘉欣被从轻处罚。

尽管被告Yao Jiaxin在犯罪后在法庭上投降并承认了这起案件,在Yao Jiaxin用他的汽车袭击了受害者张Miao并伤害他之后,他不仅救了他,而且还因为他害怕而杀死了他,因为他害怕杀死了他受害者会看到他的车牌号。 ,犯罪动机非常卑鄙,主观的恶性非常深;被告Yao Jiaxin用锋利的刀刺了受害者的胸部,背部和其他部位。他多次刺伤了受害者,导致受害者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姚嘉欣因一起普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他失去了人性,非常危险。他仍然应该根据法律受到严厉惩罚。因此,Yao Jiaxin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应受到更轻的惩罚。

根据法律,被告Yao Jiaxin应因其对原告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受到赔偿。原告在偶然的民事诉讼中对a养费的赔偿要求不受法律的支持,因为他没有提供证据表明抚养人失去了工作能力,没有生计来源。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支持对Mortuarion支出的赔偿要求。支持;关于死亡赔偿的赔偿,精神赔偿的索赔将不支持,因为它不在刑事诉讼附带的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范围内;法律支持王苏的葬礼费用和生活费用的赔偿要求,但对于受抚养人的生活费用,将支持索赔。不支持超过法律配额的零件。所附的民事诉讼原告王苏,王海,张平族和刘小井人要求以被告yao jiaxin的个人名义拍卖雪佛兰轿车的拍卖收益作为补偿。审查后,人们认为犯罪分子财产的拍卖被视为赔偿。赔偿是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的一种执法方法,只有在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后才能应用。

根据第232条,第57条第1款,第67条,第67条,第64条第64条和第64条第64条和第64条第64条第67条和《人民人民刑事法》第232条,第57条第1款,第57条第57条第1款,第57条第57条,第57条第57条,第67条第67条第67条第64条第64条和第64条,基于事实,性质,情况和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6条和第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中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第1款和第8条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判决如下:

1。被告Yao Jiaxin被判有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剥夺了生命的政治权利;

2。被告Yao Jiaxin赔偿了原告Wang Siyu,Wang Hui,Zhang Pingxuan和Liu Xiaoqian在偶然的公民诉讼中造成了15,146元和50美分的经济损失,以及受依赖的Wang Siyu 30,352 Yuan,for的居民居住费用总共45,498元和50美分(包括付费15,000元),必须在内支付判决生效10天。

3。犯罪中使用的刀子应没收。

如果您对该判决不满意,则可以在收到判决后的第二天内10天内通过本法院或直接向Shaanxi省级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如果提出书面上诉,则应提交一份原始副本和五本上诉副本。

首席法官:张扬平

法官:李中克

法官:Wang Lanqi

2011 年 4 月 20 日

文员:郭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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