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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7 点此:940次
5月28日,广东深圳、湖南郴州、安徽六安等地相继曝光教师涉嫌猥亵小学生案件。截至目前,自5月8日海南万宁“小学校长带女童入室”事件发生以来,20天内媒体已报道了8起校园内猥亵幼女的案件……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不断被曝光,其严重程度令人震惊,尤其是“动物老师”、“动物校长”、“动物官员”都将邪恶之手伸向了幼小的时候。孩子们。人们义愤填膺,不禁要问,如何才能更有效地制止这些令人震惊的暴行,让无辜儿童不再受到伤害?
为此,《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屡禁不止
“每一个案例都让人心痛。虽然我厌倦了这样的采访,因为很多事情已经说过无数次了。但为了保护孩子不受伤害,我们还是要努力不懈地发声kaiyun体育全站app下载安装,推动这个制度的完善。”为更多的孩子带来希望和力量。”采访一开始,佟丽华有些疲惫但坚定地说。
佟丽华所在的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对2006年至2008年媒体报道的340起未成年人性侵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如今发现类似案件仍在重演。
据中心统计分析,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首先,大部分犯罪都是熟人所为。 340例中,熟人占68%。
其次,校园性侵案件不容忽视。 340起案件中,此类案件有50起。
第三,公职人员性侵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 “比如贵州省习水县2007年至2008年发生的多名公职人员卖淫未成年少女案,涉嫌强奸、强迫卖淫的包括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等公职人员。这就是为什么各方正在密切关注。”佟丽华补充道。
第四,14岁以下未成年人占受害者的绝大多数。 14岁以下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占案件总数的63.8%,最小的仅1岁。
佟丽华指出,未成年人被迫提供色情服务问题严重。 340起案件中,卖淫犯罪37起,占案件总数的10.9%。其中,强迫卖淫案件占81.1%,其中近30%的案件是施暴者强奸未成年人并强迫其卖淫。即施暴者首次使用武力、暴力等威胁手段。犯下强奸罪。
拐卖未成年少女罪削弱了行为的严重性
贵州习水案发生后,关于是否废除未成年少女卖淫罪的争论变得更加激烈。如今,随着公职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再次被曝光,废除这一罪名的呼声再次响起。佟丽华也是发声者之一。
“面对当前的社会现实,当道德败坏到了一定程度开yun体育官网入口下载安装,权力和金钱的魔力可以无视任何规则时,我们不得不做出无奈的判断,比如‘买童贞’、‘失去童贞’。以及其他针对年轻女孩的性骚扰政策,犯罪案件将会日益增多。”佟丽华悲伤地说,“不幸的是,法律为此类恶性案件打开了大门。”
佟丽华指出,卖淫与强奸未成年少女的主要区别在于kaiyun888注册,卖淫行为具有交易性,即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但嫖宿幼女罪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这与强奸未成年人罪完全一致。女孩。即使对方不知道对方是未满14岁的女童,仍可以认定为通奸。如果行为人知道,则应认定为通奸。交易不影响行为模式的确定。因此,强奸未成年少女的行为完全可以包括让未成年少女嫖娼。然而,现行刑法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罪行,并对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更为恶劣的案件给予宽大处理。
“现在争议最大的问题是量刑问题,大家都认为嫖宿幼女罪刑罚轻,其实我觉得这只是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原因之一,而不是废除嫖宿幼女罪”。主要原因。”佟丽华说道。
佟丽华表示,他多次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主要原因是嫖宿幼女罪本身就损害了儿童权利。他解释道:之所以制定强奸未成年少女的标准,规定无论同意与否,均构成犯罪,是从立法角度认识到儿童对自身行为缺乏判断力,后果,所以他们没有权利受到性惩罚。既然立法明确14岁以下的女童没有性交的权利,就不应该再用妓女、嫖客、嫖娼等脏话来形容这些孩子。
海南校长带女孩入房事件中,有一个细节让佟丽华非常关心,那就是校长付了钱,还不断“加价”,试图让女孩同意和他发生关系。 。佟丽华强调,这是他担心的嫖宿幼女犯罪的又一个严重后果——会让社会上很多类似的成年人产生一种错觉,以为用未成年少女换取金钱是可以的,从而让他们变得客观。这削弱了全社会对虐待儿童后果的认识,助长了类似犯罪的发生。
“我们应该而且必须向社会传达一个明确的观念:性侵未成年少女是严重犯罪,必将受到严惩。”佟丽华强烈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并以强奸罪严惩。
教育部门和学校责无旁贷
“今年5月份曝光的大规模校园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并非偶然,这个问题一直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佟丽华指出,学校教师教育管理不严、学校安全制度不健全是造成此类案件的重要原因。
在近期媒体报道的性侵幼女案件中,施暴者大多是教师。对此,佟丽华认为,要从三个层面来看待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看到绝大多数老师都是好的,他们和我们一样讨厌这些“坏苹果”;二是确实存在个别师德不良的教师。 ,这给学生安全带来了挑战;最后,当校长、教师性侵学生等案件发生时,相关部门和学校可能存在管理疏忽。
“如果学生在学校被强奸,学校可能面临三项法律责任。”佟丽华指出,首先是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不满十周岁的学生在学校受伤的,学校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十周岁以上儿童在学校受伤的,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但无论孩子是10周岁以下还是10周岁以上,如果孩子在学校受伤,且学校管理失误,都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次,由于管理缺陷,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要承担行政责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要承担责任;第三,由于隐瞒或玩忽职守,不仅不报知,还帮助销毁证据、调解案件、掩盖犯罪行为,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学校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上,就目前学校性侵幼女案件而言,学校及其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并不多见。这不仅导致儿童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也导致一些教育部门和学校对此重视不够,甚至认为与自己无关,出现推卸责任的情况。
佟丽华指出,学校安全体系不完善也是校园性侵案件频发的直接原因。 “虽然校园安全已经成为教育部门高度重视的问题,但一些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的安全问题仍需进一步加强。这些性侵案件发生的地点是教室、学生宿舍学校内、教师宿舍、废弃建筑等处发生了一些猥亵事件,学校既没有安排教师值班,也没有为学生宿舍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 “个别情况下,校外人员能够进入学生宿舍实施犯罪。面对出现的危险,很多学校不但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反而坐视不理。”佟丽华说。指出。
因此,佟丽华建议,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管理,为教师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和建立门卫制度,加强学校闲置、废弃房屋的管理,同时建立教师值班制度和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宿舍巡查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法制和自我保护安全教育,发现可能受到伤害的情况及时报告。
采访最后,佟丽华指出,一些国家已经对部分性侵犯罪分子,特别是性侵幼女的犯罪分子实施了化学阉割。他建议我国也引入类似制度并推动相关立法,加大对类似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权利。 。